信用社PK农民工,黑龙江高院院长南英被忽悠?
2008-04-24 06:3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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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住上了8年,却至今不给付工程款,还无中生有没有经过验收)

  黑龙江绥化安达市建筑集团公司的蔡成德,也曾经被人称老板,如今却命运陡转,说:“今后再也不想干工程了,等把欠我的钱追回来我就出去打工,一月挣两、三千元就满足了。”蔡成德之所以自暴自弃,原因是一笔拖欠了他8年之久的工程款至今仍没有归还的日期,使他负债累累。更让他感觉筋疲力尽的是,他要不来这笔工程款,他就无法兑现几百名农民工的工钱,而这些农民工又天天找他要钱。

   (一)省高院自毁判决,再审一年无果

  2000年,安达市建筑集团公司授权蔡成德,到伊春市嘉荫县组织施工,并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当年,蔡成德承建了嘉荫县检察院办公楼。与嘉荫检察院相隔不远,就是嘉荫县农村信用联合社。信用社主任杨龙见蔡成德干的工程又快又好,就找到蔡成德,希望他帮助建成信用社家属楼。6月9日,蔡成德以安达市建筑集团公司嘉荫办事处的名义,与信用社签订了工程协议。为适合当地政府的规定,6月10日蔡成德又以嘉荫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信用社签订了工程协议,并缴嘉荫县建委挂靠费5万元。2001年7月17日,嘉荫县质检站和伊春市监理公司共同作出鉴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

  然而,此时嘉荫信用社的主任却不再是杨龙,而改为崔湘浦。崔湘浦不是说没钱就是说再等一等,拒绝结算工程款。“当第14次向他索要工程款时,他还和我拍了桌子,我就把他告上了法庭。”蔡成德说。

  2002年10月31日,蔡成德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12月20日,伊春中院作出判决,判决嘉荫县信用社给付蔡成德拖欠的工程款。嘉荫信用社不服,上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高院2003年12月25日作出裁定,认为蔡成德以安达市建筑集团公司嘉荫办事处的名义起诉,主体不适,裁定发回重审。

  蔡成德遂以安达市建筑集团公司名义,起诉。2004年6月8日、17日,11月4日、23日,伊春中院开庭重新审理。2004年11月23日,伊春中院作出判决,判决嘉荫县信用社给付安达市建筑集团公司工程款378,195元,地下室工程款189,227元,其他垫付款57,550元,锅炉款182,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2年10月31日起计算到执行时止。

  双方对伊春中院判决均不服,蔡成德嫌判的少,信用社嫌判的多,均提起上诉。2005年9月6日,黑龙江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嘉荫县信用社给付安达公司工程款378,195元,地下室工程款189,227元,其他垫付款项596,248.26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2年10月30日起计算到给付时止。

  终审判决下达后,蔡成德多次找到伊春中院执行局,都未执行成功。于是,蔡成德向省高院申请异地执行。2006年11月8日,省高院下达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建筑集团公司依据本院(2005)黑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嘉荫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2006年12月13日,蔡成德满怀欣喜地赶到嘉荫,等待绥化中院执行局人员的到来。他以为,省高院的判决这回由绥化中院异地执行,应该能够执行下去了。但是,当他到了嘉荫法院,嘉荫法院给他一份省高院的裁定书,嘉荫信用社不服省法院判决,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提起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这个,不敢碰啊,无法执行了。”绥化中院执行局的人告诉蔡成德。

  

   (二)入住4年,才说质量不合格

  嘉荫信用社赖帐和法庭上百般辩解,理由之一是质量不合格。2005年省高院开庭时,信用社说:“2001年7月,信用社家属楼没经依法验收,蔡成德不知道通过什么手段在我县工程质量管理站弄到一张质量合格的证明。我社领导在不懂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让职工入住,入住后发现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省高院终审判决下达后,信用社进行申诉,再次说质量不合格,并说此楼还没有验收,没有进行面积测绘,该楼住户不能办理产权证。到这时,嘉荫信用社又换了领导,改为宋月明。

  而嘉荫干部群众却说,2001年7月17日嘉荫县质检站和伊春市监理公司已经验收,同意交付使用;嘉荫县不给发《产权证》的原因是当地政府要求建一块绿地和一个水冲式厕所作为小区配套设施,信用社至今未建。

  “入住时高高兴兴,人家要款时却说质量不合格,显然是无赖和霸道的行为。”当地一些干部群众也很不平。

   (三)瞪眼睛说瞎话,转口否认合同

  2004年,伊春中院认定,“蔡成德以安达市建筑集团公司嘉荫办事处的名义与嘉荫县信用社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后挂靠嘉荫县建筑工程公司(现已撤消)与嘉荫县信用社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二份合同内容一致,并经嘉荫县建委、嘉荫县工商局审批,为有效合同,已按合同履行,此工程已交付使用三年之久。”

  2005年,黑龙江高院认定,“安达公司与信用社签定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故合法有效。安达公司履行了其施工义务,信用社应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对两级法院的认定和当初建委与工商局的审批,嘉荫信用社却瞪着眼睛不承认。现任主任宋月明在申诉中说:“该合同没有经过任何主管部门签字,该合同未经建筑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生效要件,所以该合同没有生效。”

  “楼已经入住这些年了,楼就矗立在那里,不知道这个新主任不懂法还是看不见事实?”嘉荫群众说。

  

   (四)高院院长被没被忽悠?

  2006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高院下达的提起再审裁定,上面有院长南英的签名。然而,好多业内人士并不相信南英了解此案,因为“以信用社的申诉理由是不容易轻易糊弄得了高院的院长的”。

  第一,信用社说有新证据证实蔡成德未挂靠嘉荫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蔡成德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而实际上,信用社拿出的合同也是蔡成德拿出的合同,恰恰否了自己的话,反证合同关系成立。

  第二,信用社说有新证据证实该工程到目前还没有竣工验收、没有测绘,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可是,事实上,信用社的职工们到现在已经入住了8年。

  第三,信用社说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是一口价合同,不应再有其他款项和利息。这,明显赖帐的说辞,不想还钱。


  拖拖拉拉,官司打了6年多。2008年3月19日,蔡成德到黑龙江省人大信访接待室询问省高院的再审超期不超期,一负责人回答:“有的案子三年、五年也审不完呢,审限是对一审、二审而言的,你看哪个人大说过省高院超审限了?”


文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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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4-24 23:11:30.0
睁一眼闭一眼,想一事开一事,勿以小人相争,挣不完的钱,干不完的活,佛不为一柱香,佛为民
烧香,人不为一口气,人为悟而活!
2008-04-24 18:24:21.0
见得多了,所以离开家乡作北漂.
mmm
2008-04-24 15:5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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