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更新的BLOG列表
最新更新的文章列表
精彩推荐列表
胡桂珍案3年后“驴唇不对马嘴”
2008-04-17 07:58:36.0
本博客文章首,有广告位出租.欢迎业主光顾,让您的广告飞遍全球,钱财滚滚进您账.

  

  拖拖拉拉,三年多了的大庆“女司法干部公安局坠楼”案当事人胡桂珍当初是否打伤王卓案,2007年11月16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桂珍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辩护人的其它辩护意见不符合案情,不予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卓关于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七项赔偿请求项目,因未向本院提供任何票据,本院无法予以保护……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桂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5年3月27日,大庆一中发生一起抢劫案。被抢劫者的母亲哈尔滨市香坊区司法局会计胡桂珍当晚赶到大庆,见抢劫者王卓出现在大庆一中高中部化学组办公室门口,就上前“抓”了他一下。在大庆五天,都没有人说抢劫者怎么了。可是,一周后,即4月2日,王卓(此时他已被放出,因为抢劫案件当时被办成一般治安案件,只给予他罚款200元处罚)报案,称被胡桂珍打伤了。6月22日,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将胡桂珍由哈尔滨拘传到大庆,讯问。次日凌晨,胡桂珍被宣布刑事拘留,欲送看守所,走到龙南分局二楼楼梯天井处胡桂珍由5.5米高坠下,致重伤。于是,又有了“女司法干部公安局坠楼”案。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不一样的两个诉讼。但是,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靠证据认定责任,却是共同的原则。让胡路法院的这份《判决书》,除了其出自法院,显得很强硬之外,再有一个显而易见的特点,就是前言不搭后语,自相矛盾。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卓关于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七项赔偿请求项目,因未向本院提供任何票据,本院无法予以保护”,是说王卓没有受伤的经济损失的证据,没有这个证据就不能支持他的经济赔偿要求。而之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是说王卓的伤有证据。相比之下,问题出来了,公诉人有证据,王卓想要钱却无证据,不能相互佐证。

  公诉人的证据是证据,因为他拿出了一摞子材料,有公安机关搜集的,也有自己搜集的。王卓要钱,口上说一说,而没有任何票据证明自己损失了多少钱。这就怪了,当初搜集王卓被打和受伤的证据时,怎么没有注意这些证据?由于有“职业病”,侦察人员和公诉人都不应该忽视这些证据。这些票据,不但证明着王卓为治伤花了多少钱,而且证明着受伤的程度。一个人被轻伤害,不可能不打针也不吃药,就自己好了。否则,也就算不上轻伤害了。虽然,有一张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也算证明,但是医生毕竟只能代表医生个人,而代表不了医院。医院开具的,带有医院公章的,才代表医院。

  《刑事诉讼法》要公检法三家办案,“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为的不仅是人多力量大,还为一家纠正一家的错,以免冤枉人。胡桂珍案,检察院接过公安的材料就送到法院,法院顺着检察院和公安的思路走,一路认定,终于出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反过来,对胡桂珍律师,“辩护人的其它辩护意见不符合案情,不予采信”,就好像人家的法律白学了。让胡路公检法三家,之所以很“和谐”,原因就在他们本来相距都不远,熟悉。而跟胡桂珍及其律师,头回打交道,且他们处处顶撞自己。人情和面子,过大地搀和进了胡桂珍案。

  时间拖延久了的案子,不光时间流走了,还有世事的无常。胡桂珍案中,当初的办案人李力因包庇他人组织卖淫被判刑,当初批准立案的龙南分局局长于志波也因帮助强奸幼女的恶人伪造证据以获得轻判被判二缓三。

  胡桂珍案,上级乃至更上级,再不管,说不定当地还会制造出什么样的给中国法治抹黑的丑剧。

文章评论
[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华网的观点或立场]
发表评论
昵 称:
主 页:
内 容:
表 情: